第A06版:法治庭审

两份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从证据中抽丝剥茧戳穿一方谎言

本文字数:1419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沈会川  刘中一

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背后,双方各执一词,并提供了解除理由、解除日期均不一致,却均加盖公司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哪份通知书才是真的?究竟是谁在说谎?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从各种证据中抽丝剥茧,最终还原真相,认定原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来源成疑,原告连续旷工3天,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解雇后,状告公司不合法

苏某在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其称2021年6月4日上班后,收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当面递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后苏某离开了公司未再上班。

为此,苏某拿着盖有公司印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起诉至闵行法院,认为公司系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苏某是公司行政,有机会接触公司公章,该通知书是苏某自行制作并私自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真实意思;另根据公司监控显示,苏某曾于6月4日凌晨1时许进入公司,逗留1个半小时后携带文件离开,形迹可疑。苏某6月4日离开公司后,公司连续3次向苏某发出《无故旷工告知书》,要求其返岗,但遭到拒绝;于是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苏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苏某连续旷工且盗窃、私自带走公司资料,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然而对此,苏某却又有另一番说辞。苏某称,对于6月4日凌晨1时许进入被告公司一事,是因6月3日工作不顺,下班后到朋友家中饮酒排解心情,凌晨返回家中时发现忘记带钥匙,遂打车到公司取备用钥匙。因饮酒较多身体不适,他在自己办公室休息停留一个多小时后,带上放置在办公室的个人物品离开公司。

谁在说谎?证据面前现原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苏某持有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否来源于公司。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提供了2021年6月4日上午其与公司法人张某发生争吵时的录音,而公司则提供了当时的录像。

录像中,当张某说“我怎么会辞退你呢?你觉得我辞退你,你拿出证据来”时,苏某却不予正面回应;当苏某向张某提出要休年假,若张某不同意可以算旷工,张某则回应要求他先交请假单再离开。

从双方争吵中各自的表述来看,在录音和录像中均并未体现张某向苏某送达解除通知书的过程。法院认为,在录音和录像中均未体现张某向原告送达解雇通知的过程,从双方的争吵内容当中也不能推断出张某在之前已经向原告送达了解雇通知。

据此,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来源成疑,难以确认系来源于被告,难以认定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6月4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此后,原告连续旷工3天,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劳动者的情况居多,解雇是否合法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由于解雇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劳动者时生效,且解雇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不能撤回,亦无法补正,故法院在对解雇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之前,会先对解除通知的形式和送达情况进行审查。法院建议劳动者在收到解雇通知以及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雇通知时都要提高证据意识,对通知的形式和内容、送达过程等进行必要的固定,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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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两份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2-11-28 2 2022年11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