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筱嫣
本报讯 住家保姆高烧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保姆的死亡是谁导致?又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经平台面试通过,华阿姨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黎某父母。
2021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烧,自行服药后并无缓解,体温从38.8℃上升至40℃。上午10点左右,华阿姨在微信群中联系黎某告知自己发烧。约半小时后,黎某妻子回复微信,认为华阿姨身体无法胜任工作并要求换人,黎某将阿姨发烧事宜及时告知平台,其间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就医。
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华阿姨家属一纸诉状将黎某及平台公司告上法庭后,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无须担责。合同约定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故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同时,雇主也无过错。华阿姨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华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黎某作为雇主,为华阿姨提供了有空调的房间,从工作任务而言,华阿姨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华阿姨告知发烧,黎某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送医义务。
需注意的是,黎某一家并非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黎某父母是需要被护理的脑萎缩患者,作为一般的雇主,对该死亡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黎某已经尽到了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因此,黎某一方不存在过错。
而华阿姨自身存在过错。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理应对自身身体状态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置,因其自行用药、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虽平台及黎某均无需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华阿姨的离世,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平台及黎某均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法院表示,雇员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要注意自我保护,发生身体不适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就医,切勿盲目用药治疗,避免自身遭受或者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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