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打篮球误伤小朋友赔偿责任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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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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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篮球是一项深受大众喜爱的体育运动,然而,在开放式场地打球的时候,却有可能会误伤旁边观看的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最近,王先生在小区篮球场打球的时候,由于传球的时候脱手,球飞出场外砸伤了一个小孩。对方前后医治花费的医疗费已达数万元,孩子家长要求王先生赔偿相关损失。王先生觉得自己实在太冤了,人在球场,祸从天降;而孩子家长认为王先生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付全责。那到底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受害人的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要对孩子的受伤承担部分的责任。双方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处理赔偿事宜。

【事由】

王先生所住的小区有一个露天篮球场,每天下午都会吸引不少小区及附近的人前来打球,而一些附近的居民也会在旁边看球,篮球场内外都热闹无比。作为一名篮球爱好者,近水楼台的王先生一有空就会去球场过把瘾。

前段时间,王先生如平常一样和几个球友在篮球场打球,在一次传球的时候,不小心脱手,球飞出了场外,正好砸在了远处一个看球的小孩的脸上。孩子当场被砸倒在地,随后有人叫来救护车将孩子送往医院。孩子的爷爷当时也在旁边,因为事发突然,没能反应过来。

经医院检查发现,孩子眼睛出血并伴有脑震荡,前后治疗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出院,医疗花费达数万元。如今,孩子家长要求王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全部所有相关费用。而王先生认为自己是无心之失,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由于无法协商一致,一度还闹得颇不愉快。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受害人因被球砸伤导致眼睛出血并伴有脑震荡,王先生需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篮球运动属于竞技性体育运动,在高速传球过程中确实存在篮球脱离控制砸到他人的风险,受害人的爷爷带其观看篮球比赛时应意识到有被球砸到的可能性,因此,受害人的监护人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王先生需要对受害人因被砸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建议王先生与受害人的监护人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也可通过诉讼处理赔偿事宜。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无论是参与竞技体育运动还是观看竞技体育运动时都要注意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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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打篮球误伤小朋友赔偿责任引发争议 2022-11-29 2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