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写着不缴纳保险,不给加班费,所有收入都包含在工资里。但工资组成是保底工资加上业绩提成。公司还总是让员工缴纳“压宝钱”,完不成任务,缴纳的“压宝钱”就不退了。请问这是否合理,员工应如何维权?
陈女士
【解答】
陈女士,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您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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