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4年一度的世界杯是球迷不可错过的一次足球盛事,然而也有人更关心赌场上的输赢,“赌球”因此成为世界杯期间的高频词汇。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不被法律所允许,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还构成赌博罪。此外,绝大部分的网络赌博平台其实都是“钓鱼”陷阱,“赌球”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骗术,沉溺其中只会血本无归。(11月27日《法治日报》)
所谓网络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手段,借助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赌博平台,以输赢和比分为对象,进行网上组织赌博或常习赌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非法网络赌博的空间被无限拉大、隐蔽性也更强,尤其对青少年参与网络赌博危害更大。
在我国,法律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然而,网上赌博是借助虚拟的互联网赌博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以及网络服务运营商所在地等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甚至国家内,因而涉案地域极具广泛性,刑事管辖权的模糊混乱进一步导致此类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网络赌球的参与者以虚拟的身份和匿名的方式分散地存在于互联网之中,采取电子货币和网上支付方式进行赌资转移,表现出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并由此给反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赌博是一种新型犯罪。传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已经不能适应解决新型的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亟待针对网络赌博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犯罪。如果一个人常习性从事网络赌博,却又没有达到以赌博为业的情况,应通过设立网络赌博罪对其施以刑事制裁,切实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处罚参赌人员力度上的递进衔接问题。对于赌博网站代理人员,若继续发展下级代理人员,且接受赌注的,即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代理人员这种组织赌博的形式,可以将其也纳入网络赌博罪。而帮助、介绍网络赌博的人员以及其他为网络赌博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人员则构成网络赌博犯罪的共犯。
同时,专家建议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社交软件开发商也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网络上相关赌博信息的控制和监控,通过建立健全举报机制让网站自查与网友举报、监管部门巡查相结合,及时剔除招赌信息。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进行有效管控,切断网络赌博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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