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对商标恶意抢注不能止于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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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卡塔尔世界杯已经火热开赛,吉祥物“拉伊卜”在开幕式上惊喜亮相。据报道,吉祥物“拉伊卜”的商标在国内已被抢注,目前正在“注册申请中”。商标抢注这一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世界杯、奥运会这样的顶级体育赛事期间,获得广泛关注的吉祥物、运动员最容易成为商标抢注的目标。(11月25日《法治日报》)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浪费了商标注册、监管的行政资源,也侵犯了其他企业、机构或自然人的标志权、商标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了困扰,带来了麻烦,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

一些企业或自然人之所以对商标恶意抢注乐此不疲,甚至明知恶意抢注违法、可能被驳回,依然不断试探和冲击法律底线和社会底线,主要是因为恶意抢注的成本和风险较低,投机成功的回报则较“丰厚”、较诱人。如果抢注不成,往往只是被商标注册部门驳回申请,被处罚的寥寥,而一旦抢注成功,商标注册人就可以迅速变现相关商标的热度和知名度,要么达成借船出海的目的,在营销方面直接站到被蹭知名商标、标志或人物的肩膀上,省去大量广告宣传费用和时间,要么把商标转让或授权给他人,获得不菲的收入。这也让一些企业或个人容易产生投机心态。

要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能止于驳回申请,而必须采取更全面、更有震慑力的惩戒措施,让恶意抢注者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承担更高的风险。《商标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有“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等行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触碰这些法律红线的法律责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年初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其中便包括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据此,有恶意抢注行为的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将被拉入“黑名单”。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注册监管部门既要扎紧制度篱笆,严把注册关口,也要依法加大惩戒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武器,该处罚的处罚,该拉黑的拉黑,让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到综合惩戒,也向社会释放更强的震慑、警示效应,这样才能夯实商标注册的红线,凝聚远离恶意抢注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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