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劳动者对“三无”公司要避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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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工资用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没有银行流水……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状告无门的局面。(11月25日《工人日报》)

“三无”公司,不仅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甚至连工资都不会发放或拖延发放,发放也是采取现金发放方式,不会有银行流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旦跑路,或因拖欠工资、劳动者意外伤害等原因,劳动者要维权就会很难。而且一些“三无”公司招聘员工本就不怀好意,他们甚至打着招聘员工的旗号行诈骗之实。比如想方设法让员工垫钱,或是以员工名义借钱或实施诈骗活动。

对于“三无”公司,劳动者就要严加防范,劳动者要“擦亮眼睛”,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都是“耍流氓”,劳动者要保持警惕。劳动者在入职前,要能通过到相关部门的网站查询入职公司的基本注册信息,了解入职公司是否涉及法律风险信息提示等,对“三无”公司要避而远之。

用人单位一直以来都习惯对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开始“反向调查”公司,这样的求职态度就值得肯定。需要劳动者能够积极对入职公司进行“反向调查”,求职本就是双向选择的过程,不能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选择。这样,劳动者既能更好防范掉进“求职陷阱”,也能通过理性求职,找到更理想的工作。

而劳动者一旦不慎入职“三无”公司,也要多保留与单位、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要防范“三无”公司把自己变成诈骗对象,比如让个人垫钱,以劳动者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些协议等等。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对于“三无”公司,最好避而远之,才能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入职“三无”公司,并非对“三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知情,他们只是将这样的工作当成一种过渡。对于“三无”公司,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你想与它“凑活”过,它可能不过是将你当成了“宰割”的对象。

当然,更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力度整治非法劳动市场,清理整治“三无”公司,还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宣传等等。“三无”公司不能“无人监管”,不能处于监管盲区,对“三无”公司不能听之任之,要给用人市场戴上法治“紧箍”,让“三无”公司再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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