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宠物犬伤人的事已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本期“案件写真”报道的案件,法院在判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同时,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此举对于教育警示人们自觉养成文明养犬的习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公民拥有养犬的自由,但同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尽到对所养犬只的管理和看护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这也是每名养犬人所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和文明素养。
在人的权益中,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最为重要的权益,对人的生命、健康侵害是最为严重的侵害。所以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尚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对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让张某付出不文明养犬的应有代价,符合民法典“平等”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对维护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由此案判决可以看出,依法文明养犬不再是“自家”的小事,而是关乎人民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家”事。治理不文明养犬,要在政府职能部门主导下,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动物饲养人依法、科学、文明饲养,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既为他人建立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纠纷筑起堤坝。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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