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向胡某支付赔偿款23.43万元。
胡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实业公司。2020年7月,胡某在车间搬运玻璃,因未按规定佩戴防护手套和护腕,被突然破碎的玻璃割伤右前臂,经诊断为神经损伤和肌腱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项七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因实业公司和胡某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胡某起诉实业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9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对此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胡某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通过该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胡某未能规范操作、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胡某受伤造成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36.05万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实业公司负担23.43万元,胡某自行负担12.6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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