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随笔

清廷禁缠足不了了之

本文字数:1488

□沈  栖

随着爱新觉罗氏入主中原,留辫与不留辫遂由风习问题变成了满汉民族间的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清朝统治者为了彻底从精神上征服汉人,把剃发作为一种表示归顺的标志,剃了发,意味着彻底屈服,精神崩溃,也就是没有了精神生命,成为了满清的“顺民”。其实,清廷归顺汉人的施政除了强行剃发,还有禁止缠足。柳亚子把满清政权初建时强制推行“薙法令”与“禁缠令”,明确看作是对汉族男女双管齐下的民族征服政策。

顺治元年(1644),朝廷曾下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顺治十七年(1660),皇帝又下诏禁止缠足,称:如果再让妇女缠足,其丈夫或父亲杖八十、流三千里。但没有像剃发那般动真格,相反旗人也有女性竟然青睐缠足。于是,康熙三年(1664),清廷再申前朝关于缠足的禁令。按康熙帝的上谕,“自康熙元年后所生之女概禁缠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当官的,交吏兵二部议处;是平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然后流徙;其家长若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之后清廷又多次下谕,包括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也曾下令禁止缠足,甚至晚清时期,慈禧还下令正式废除裹脚制度,但缠足并未敛迹。直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缠足之风仍未停歇。如鲁迅《以脚报国》云:“虽是现在,缠着小脚,跑起路来一摇一摆的女人还不少。”

有学者考证:《史记·货殖列传》说燕赵的卖笑佳人“蹑利屣”,利屣,即尖鞋也。见于北宋时期的壁画,女艺人的脚整体小,前端瘦,南宋后,由拘束而变为缠足。诚如元人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云:“元丰以前少裹足,宋末遂以大足为耻。”“三寸金莲”成为上层社会一种高贵的象征。到了元代,《西厢记》里的崔莺莺的脚成为了“半拆”(约三寸)。缠足是我国古代女性为了满足男子某些特殊的癖好,而对女性身体是极大的摧残。清代小说家李汝珍《镜花缘》中对裹足的经过作了鲜活的描述,而明末清初的文学家李渔在《笠翁偶集》则如此评价“三寸金莲”:“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者也。”他的这种“日间怜惜,夜间抚摩”的精微思量,当是今人难以想象的。方绚《香莲品藻》云,“三寸金莲”有三贵:肥、软、秀。

毋庸置疑,缠足是一种传统性的陋习,但满人没有缠足的习俗,清廷禁止缠足绝非体现革除陋习的进步意义。清朝初年,统治者力图在装束方面以满变汉,下令男子剃发,女子放足,男性服了,女性则反抗(当时有“男降女不服”一说),据《东华录》记载,女子以自杀来抗拒放足。满清入关之初,曾强迫汉人剃发。禁止缠足与剃发一样,都是旨在改变汉人的传统习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缠足被视为汉人保持最后传统尊严的要项之一。梁启超说:“强男之头,不如弱女之足”。清廷对“薙法令”严格执行,决不宽贷,但对“禁缠令”则较为放松,因为女子地位低下,在当时的社会格局中,并不构成对满清统治权的威胁。

客观地说,清廷禁止缠足的法令不能说不严厉,可是习俗的力量根植民族心理,一纸上谕并没有多大震慑作用,民间缠足的陋习依然如故,延绵不断,足见传统习俗之顽固。到清朝时,妇女缠足业已是举国上下的一种传统习俗,这种畸形的审美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了。在汉人心目中,缠足乃是传统文化的象征之一。况且从操作看,禁止缠足远难于剃发。三岁开始裹脚,直到成人时骨头成型,下令禁止,得把已经裹成的小脚再掰开,即便如此,也难以放成“天足”。清廷无奈,禁令只得不了了之。

清末的维新变法,推行反缠足运动,各地成立了“天足会”。直至1912年3月13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这一陋习才真正趋于敛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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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随笔 A07清廷禁缠足不了了之 2022-12-05 2 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