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周玉文
彩礼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赠与,即更加明确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而对于彩礼之外的赠与,尤其是大额财物的赠与,也同样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当参照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处理。
男女之间因为恋爱而发生财物上的往来以及在分手后因财物上的往来而发生返还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这种以前常被称为“家务事”的纠纷,还真的是不好判断和处理。
恋爱分手后财物纠纷从法律性质角度来看,通常有彩礼、赠与、借贷以及不当得利这四种情形。
当然,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财物的比较少见,更多的是认为给付的金钱及物品为彩礼、赠与或者借贷。
在恋爱分手请求返还财物的纠纷中,当事人一般都是首先主张其给付给对方的是彩礼或者借贷,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彩礼或者借贷,其返还问题就不难解决。
在不能认定为彩礼或者借贷的情况下,给付的一方往往就退而求其次,希望认定为赠与再要求返还。但是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返还问题,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
笔者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赠与人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尤其是其中的大额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应当明白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旦双方分手,在此之前的赠与就失去了基础,这种赠与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
既然双方不能建立婚姻关系,该赠与的条件就没有成就,依法应当返还赠与。
其实,生活中很多人也是这样处理的,尤其是接受赠与的一方首先提出分手时,往往会如数返还通过恋爱取得的赠与,或者其中的大额赠与。
笔者认为,彩礼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赠与,即更加明确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而对于彩礼之外的赠与,尤其是大额财物的赠与,也同样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当参照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处理:
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也没有较长时间同居生活的,接受较大金额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因为赠与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接受赠与一方更应当予以返还。
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赠与也是如此办理的,这样处理的社会效果是比较好的。
当然,如果是恋爱期间数额比较小的赠与,对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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