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携危险物品上地铁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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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  柯维

笔者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否则很容易出现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

如确有危险物品运输需求的,应及时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品运输公司来运输。

近日广州地铁发生了一起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致人受伤的事件,根据广州地铁发布的情况说明,“11月25日19时30分左右,一名13岁男孩在地铁一号线长寿路站进入列车时踩到地板上不明液体后滑倒,意外受伤。接到乘客求助信息后,地铁车站人员立即协助乘客进行应急处理,并陪同到医院就诊。同时,广州地铁立即启动事件调查,公安部门介入处理。经初步核查,26岁男子李某随身携带约100毫升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从体育西路进站,在乘车的过程中溶液意外渗漏至车厢地板。李某发现后,未留在现场看守,也未告知地铁工作人员便下车自行离开,导致上述乘客滑倒受伤。目前,广州公交公安已发布案情通报,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

从上述情况说明可知,李某携带严禁携带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强酸性溶液进入地铁,似乎并不是蓄意要伤人或者搞破坏,但是在乘车的过程中,溶液意外渗漏至车厢地板导致其他乘客滑倒受伤。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触犯了刑法中的哪个罪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李某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由于本案中李某违规携带进入地铁的是危险物品——强酸性溶液,我们首先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从媒体报道中的相关图片可以看出,本次事件中,受害男孩穿着的衣物被腐蚀,右腿膝盖部位表层皮肤有灼烧痕迹,但后果似乎不是很严重,应该达不到重伤的标准。当然,具体伤情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如果李某的行为达不到上述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定罪标准,那么就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其次我们想到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从广州警方的情况通报中可知,本案中李某虽然携带了严禁携带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强酸性溶液进入地铁,但该强酸溶液是其从事首饰加工工作所需,其主观上没有用该强酸溶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只能定性为过失。

如果受害男孩所受的伤害经鉴定达不到重伤的标准,那么本案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那么,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对于这次事故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违法携带腐蚀性的强酸性溶液进入地铁,在乘车过程中溶液意外渗漏至车厢地板。

李某发现后,未留在现场看守,也未告知地铁工作人员便下车自行离开,导致一名小男孩乘客滑倒并被强酸溶液腐蚀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同时还应对伤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对方的医疗费、被腐蚀衣物等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否则很容易出现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

如确有危险物品运输需求的,应及时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品运输公司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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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携危险物品上地铁该担何责 2022-12-19 2 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