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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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缩短产假,员工能否拒绝

最近公司业务突然增加,春节后又有多名资深员工离职,导致公司人手紧张。为此,公司人事打电话通知尚在休产假的我,要求我提前结束产假,否则可能减少产假期间的工资。

请问律师,对于公司的要求,我能否予以拒绝?

——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各地也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女职工享受一定天数的奖励产假。

由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

此外,在产假期间公司无权减发工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员工不服管理,是否能够辞退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已经很长时间了,现在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该员工工作表现很差,经常倚仗自己资格老,不服从部门领导甚至公司领导的指令。

请问律师,像这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公司就不得解雇了?

如果我们强行解雇他的话,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

——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能辞退,如果该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仍然可以对其实施处罚。

至于是否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公司是可以解雇该员工的,但需要注意证据和程序。

公司发生亏损,能否解除合同

我在目前的公司工作了1年半,春节前公司以去年发生严重亏损,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仅仅是公司经营发生亏损,一般来说不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因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可能,如果只要发生亏损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所有亏损的企业就都有了解雇员工的权利,这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错误理解。

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企业调整经营策略,且原劳动合同履行失去可能性,才可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以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先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协商过程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选择权,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定为者,也可以选择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没有申请年假,是否应当补偿

由于我2022年的年假一直没休,询问公司何时发放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但公司表示我并未提出过年假申请,属于自愿放弃年假,因此没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赵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可见,只有公司安排你休年假,但你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公司才不需要给予你补偿。否则,公司应当按照你日工资收入的300%向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已支付的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职入股公司,法律是否允许

目前我有全职的工作,而朋友邀我入股他开的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跟我的工作没有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

但我还是担心这事被公司知道,可能对我目前的工作不利。

请问律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在职员工投资开办公司的规定,公司能否处罚我?

——郑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所有企业员工在外兼职或者在职投资开办公司,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员工是不能在外兼职或开办公司的,比如国家公务员,涉及同业竞争、商业秘密等情况。

另外,如果企业在规章中对此有规定,或者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有书面约定,劳动者亦应遵守。

一旦从事兼职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如何公示

我们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最近刚刚拟定了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发给了在职员工。有朋友提醒我们,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才有效力。

请问律师,规章制度应该如何公示?

——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职工、维持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划分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也是用人单位行使惩戒权和解雇权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作为企业规章制度适用对象的全体劳动者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充分了解,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必须有法定的公示程序,未经合理的公示程序,不能以此制度约束劳动者。

从具体做法来看,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将规章制度打印成册,发给每一名员工,并要求员工签收。

二是将规章制度在生产、办公场所全文展示,同时也可以在企业的网站或者内部网络中公开展示。

三是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阅读和知晓规章制度。

四是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五是组织不同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学习,并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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