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新法讯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经营贷还房贷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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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提前还贷”话题频登热搜,网络上更是涌现了一些资金中介,诱导消费者用利率更低的“经营贷”置换房贷,从而节省一大笔利息。然而,如此“妙招”是否存在风险?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个人贷款进一步予以规范。

首次明确个人贷款产品年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杨忠孝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当前个人贷款需求多元化,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微经营者等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多,贷款需求显著增加。与此同时,个人贷款服务的机构与产品也越来越多,需要严格规范。在此背景下,修订个人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正当其时。

与2010年《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支持非现场技术手段,除房贷外,个人贷款可采取视频面谈形式,也可通过电子银行签约,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此外,还首次明确了不同贷款目的产品的贷款年限,个人消费贷、生产经营贷产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则可适当延长到10年,满足了差异化的贷款需求,能够推动个人贷款市场发展,提升市场活力。

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使用

个人贷款包括消费贷款与经营贷款,消费类主要为汽车、大额耐用品及小额现金消费;经营类则是个人抵押。对此,杨忠孝表示,即使同属消费贷款,也会因为消费贷款种类、金融监管要求、市场差异与金融机构经营的情况有所不同,利率确定通常存在一定差异;对于个人经营贷款而言,这种差异则更为显著。利率差异及不同贷款的额度差异使得挪用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更有假借生产经营之名贷款,套现进入股市、理财、房地产等禁止投放领域的情况。

正是为了避免不按约定使用贷款,此次修法明确,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增加了“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的规定。同时,还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因此,以现有房屋抵押套现购买新房的运作通道将被严控。

个人经营贷偿还房贷并不合规

近来,多地掀起“提前还房贷”热,一些贷款中介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诱导消费者将手头利率较高的房贷转换成利率较低的经营贷,以规避大笔利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其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杨忠孝表示,现实中确实存在逃避监管牟利的情况,如获得利率较低的个人经营贷款后,购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这就可能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法律风险,也会因为违约使用贷款遭受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理,甚至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本次修法就进一步明确,贷款人如果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由此可见,借款人挪用贷款所面临的被追究违约责任、不当行为的信用惩戒、情节严重时的刑事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消费者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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