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最长可开具12周处方。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通知”明确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同时,“通知”还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据此,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直接根据电子处方向参保人员销售处方药,且最长可达12周,大大方便了中老年患者,可以不必再反复去医院。如果不方便出门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提供配送服务,支付一定配送费用,就可以享受“送药上门”的便利。且在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药店买药,可以算做门诊总费用,在符合当地起付线和最高限额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报销了。(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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