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王先生驾驶工程自卸车在卸载水泥过程中,车辆倾覆导致骨折留下十级伤残,而对于他所遭受的损失,雇主却不愿承担,导致双方只得闹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定对半担责,判决提供劳务一方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近10万元。
卸水泥途中生意外受伤
2021年7月22日,原告王先生经招聘录用为被告张某工作,工作内容为驾驶B2工程自卸车运输黄沙、石子、石粉等,工作报酬为“月薪保底”10000元,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崇明区内,运输工具自卸货车由被告提供,原告的房租及水电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2021年8月30日上午,王先生由被张某安排驾驶牌号为赣C7969W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位于崇明区港沿镇某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土方短途驳载。王先生驾驶车辆装满泥土后,随前车依次进行卸载,然而就在卸载过程中,车辆发生倾覆,致使王先生胸部受伤。事发当日,王先生即前往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胸部骨折。
去年7月27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王先生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欢欢胸部因故受伤,后遗双侧8根肋骨骨折等,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王先生认为,被告张某夫妇作为雇主,应该为自己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但其并未与施工方做好沟通工作,保证道路条件适于通行或提供必要的辅助,而自己作为驾驶员,完全按照相应规范进行操作,且是跟车进行的,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为此,王先生多次与两被告进行沟通,要求支付相应费用,但两被告都直接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诉诸于法院。
对此,被告张某夫妇辩称,对于原告在为自己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王先生驾驶张某所有的牌号为赣C7969W重型自卸货车在卸载过程中车辆倾覆,致原告受伤。涉案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但因原告未报警,以致理赔无法进行。张某夫妇认为,本案中自己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另外,事故中被告车辆受损,要求原告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
被告疏于防范担责50%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卸载时应确保自身安全,谨慎驾驶,注意周围环境及路面状况,然而原告未能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以致车辆发生倾覆而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疏于管理和安全防范,未尽到雇主的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妻子刘某协助张某工作,在本案中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张某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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