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新法讯

家庭托育办法征求意见婴幼儿人均至少9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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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最新生育政策背景下,为双职工家庭解决婴幼儿托育问题极有必要。在家里开设托育点,也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托育方式。3月15日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托育点的设立要求、人员配置等都作了详尽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此外,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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