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朋友在上体育课跑步时,有足球向他飞过来,小朋友为避免被球砸到向旁边闪躲,却被跑道上的球网绊倒,撞倒了足球门框,头部受伤流血较多。老师电话通知家长接小朋友,未带小朋友就医,也未和家长一起去就医。请问这个老师有责任吗,还是学校要承担责任? 江先生
【解答】
江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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