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是供应商,我是进货商,因为货款金额比较大,每次月结在100万元左右。有一次在结算之前上家先让我付款30万元,月底结算时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结算。我因为事务繁忙忘记从月底结算款里抵扣已经付款的30万元,时隔两年后重新核对账单时发现这笔30万元没有抵扣掉,并因此与供应商发生纠纷,对方不肯返还这笔款项。请问我起诉供应商应当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还是以返还原物案由起诉? 陶女士
【解答】
陶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当得利是债权请求权,而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特定物,货币属于种类物,返还原物一般不适用于货币。建议您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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