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勇
唐先生是一名外籍华人,他的父亲在国内过世后准备回国准备继承遗产,却遇到了不小的烦恼。由于同父异母的妹妹离家多年,唐先生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取得联系,继承父亲遗产的事情无奈只能一拖再拖。由于唐先生回国处理事务的时间有限,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相关继承事宜。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父亲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当事人和其同父异母的妹妹继承。又因当事人的妹妹找寻不到,当事人欲继承父亲的遗产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提起诉讼的法院为当事人父亲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至于当事人找寻不到的妹妹,可以由法院通过公告程序予以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
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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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唐先生的父亲两年前过世了,遗产留下了一套房和一些存款,但唐先生现在却无法继承这些遗产,这是什么原因呢?
唐先生称,他年幼时父母就已离婚,由母亲抚养成人。父亲后来再婚生育一女后,又与第二任妻子离婚。直到前年病逝,唐先生的父亲没有再婚。
唐先生表示,同父异母的妹妹长大后,因性格原因离开了家庭,独自一人漂泊在外,几年前就已经和包括父母在内的所有家里人都失去了联系,有传言称其遁入了空门,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如今连妹妹的母亲也不知道其下落。
唐先生告诉记者,爷爷奶奶很早就已经过世,父亲有多个兄弟姐妹,有的也已离世,死亡证明在谁手里已不可查。而他自己也出国多年,并拿到了外国国籍,长期不在国内。他不知道该如何找到妹妹,也不知如何去找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由于签证的关系,唐先生回国的时间并不充裕。这种情况下,他要如何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要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详细解答】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据唐先生所述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并且,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王丹律师表示,据唐先生所述,他的父亲两年前过世了,遗产为一套房和一些存款。唐先生年幼时父母就已经离婚,唐先生是由母亲抚养成人的。其父亲再婚生育一女后,又与第二任妻子离婚,至病逝前未再婚。并且,现在同父异母的妹妹已经成年,但如今不知为何下落不明,多次寻找未果。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唐先生父亲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唐先生和其同父异母的妹妹继承。又因唐先生的妹妹找寻不到,唐先生欲继承父亲的遗产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至于爷爷奶奶死亡的事实可以通过查询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信息来予以证明。
王丹律师告诉记者,若唐先生通过诉讼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其本人又已加入外国国籍,长期不在国内,回国的时间亦不宽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唐先生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提起继承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诉讼的法院为唐先生父亲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至于唐先生找寻不到的妹妹,可以由法院通过公告程序予以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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