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找了一份新的工作,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因此我和新公司谈妥条件后,约定的入职时间是三十五天之后。
但是我跟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表示没有需要交接的工作,因此我不需要再来上班,工资计发时间也截止到我辞职当天。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高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是针对劳动者,并非针对用人单位,该规定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三十天的辞职预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辞职后立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配合员工办妥离职和退工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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