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对我进行岗位调动,并表示如果我拒绝调动,或者调动后仍旧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辞退我。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有举证的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不是单凭公司或者领导个人的认定。
如果公司以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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