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媒体使用明星姓名肖像作报道引发诉讼

法院:尚有改进之处 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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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胡峻峰

本报讯  杂志社对某知名演艺明星正在播放的一部影视剧做评论文章,其中使用了明星的相关照片和剧照,该明星后以杂志社未经其允许或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杂志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杂志社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和姓名,属于媒体为公共利益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广播影视杂志于2021年某期中发表了一篇对正在播放的某知名演艺明星的影视剧的评论文章,文中使用了该明星的3张现代装照片和2张剧照。其中,3张现代装照片购买自“视觉中国”网站,该期杂志共计使用4次:封面1张、目录页1张、正文页2张。在2张正文页照片右下角标明“图·视觉中国”。此外,涉案杂志当期在封面页、目录页及正文页多次出现该明星姓名。

杂志社还在其淘宝店铺和新浪微博发布该期杂志相关信息,并配有一张杂志封面照片。

此后,该明星以杂志社未经其允许或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杂志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杂志使用该明星肖像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姓名权,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明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演艺明星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相比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对外界的关注和讨论的容忍度应当更高。

新闻报道主要是指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的陈述。新闻报道按照题材一般分为典型性报道、综合性报道、述评性报道和批评性报道等四类。其中,述评性报道是兼有消息和评论作用的新闻。涉案杂志刊登的评论文章主要介绍当时的热播剧,评价了该剧主演的演艺生涯及职业特征等,属于实施述评性报道的行为。

作为影视类杂志,在介绍影视剧及演艺明星的报道中为增加文章的可读性,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相关作品内容,会不可避免地使用被介绍对象的照片,以加深读者和观众对报道对象的认知。本案中的照片与文章内容高度相关,可以帮助读者了解该明星在剧中的具体扮演形象以及多面的表演才能,使用照片属应有之意。因此,杂志社的行为属于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杂志社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和姓名,属于媒体为公共利益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及时告知其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事实,尚有改进之处,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创造性地设置了人格权编,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重视和保障。与此同时,媒体担负着重要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公共使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纯粹报道新闻的媒体之外,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文化产品的娱乐资讯类媒体也不可或缺。演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享有法定的人格权,在享受社会关注给其带来的诸多便利之外,应当在具体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为公共利益让渡部分权利,理解并支持媒体对其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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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媒体使用明星姓名肖像作报道引发诉讼 2023-07-21 2 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