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随笔

热射病: 社会保障的盲区?

本文字数:1154

□李向伟

刚入伏,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就高温肆虐。这个季节也是热射病袭扰劳动者的时候,加强劳动保护,防止热射病对劳动者的伤害,防患于未然,尤其重要。

除了保护和预防,努力使罹患热射病的劳动者享受到充分完整的社会保障同样重要。

近年来,罹患热射病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的情况屡屡见诸媒体报道。

按照我国的相关劳动保障法规,在劳动中罹患热射病属于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因职业病死亡可以享受工亡待遇。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罹患热射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却为数了了。某官方媒体对裁判文书网2013年至2022年间的206个劳动者热射病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只有19%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大部分劳动者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案件接受较低数额的民事赔偿,甚至有11例劳动者因热射病死亡,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这个结论让人震惊!

热射病患者难以认定工伤,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二是热射病与工作的关联性认定困难;三是所谓的“劳动者个人缺乏在高温作业下的安全防范意识”,因而需要个人担责。

应当看到,尽管大多数地区都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但仍有一些劳动者不得不在高温下从事高强度劳动,热射病就很容易发生。这些用汗水和生命奉献社会的劳动者应该得到尊重,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无论如何,因工患病、因工死亡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让人无法接受。人社部门、司法机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解决热射病对病人和家属造成的堵心之痛。

实际上,在现行的法规、政策框架下,困扰热射病工伤(亡)认定的问题都是有解的。譬如,关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的问题,人社部的相关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应由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罹患热射病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完全可以援引这些规定;热射病与工作关联性的认定也完会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反证责任;至于劳动者个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存在过错就不认定工伤的说法更站不住脚。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可见,劳动者罹患热射病的权益保障在政策法规层面并不存在空白或缺口。天气虽热,心却不能冷。我们需要相关方面对人、对劳动者的尊重,还有对劳动者关心和关爱的温度。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冒着高温辛勤工作,为众人“遮荫”者,也决不可使其罹患热射病而无所助。对因热射病而失去健康乃至生命的劳动者的关注和关爱却不能减少,全社会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劳动保护,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从根源上化解劳动者的热射病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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