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互联网广告经营不可乱来

本文字数:1145

□周志宏

“知识介绍”“消费测评”附加购物链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网页上附带的自动弹窗广告……这些诱导、影响消费者的互联网广告形式将被禁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互联网广告企业合规经营指引》(以下简称《经营指引》),规范北京市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月7日北京晚报)

时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各式广告可谓“铺天盖地”、无孔不入。一些互联网网页上附带的自动弹窗广告不仅让人不胜其烦,想关掉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弹窗广告上显示三处“关闭”图标,点击后可能还会弹出一连串新的广告网页。想要关闭有些弹窗,网友必须被迫观看几秒广告后,“关闭”按钮才会延迟提供。

此次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互联网广告企业合规经营指引》提出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上述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要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弹出广告、开屏广告要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经营指引》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九类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以及电子烟、处方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或者其他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收取服务费用要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

《经营指引》对于网上违法广告,平台经营者应进行监测和制止。要求不得主动为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诉求。

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干个“不得”,不能只停留在嘴上、纸上,必须创新方法,狠抓宣传,在落实上做文章、下功夫,诚如是,方能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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