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唐若愚 陆烨波
本报讯 近年来,不少公益项目制作无障碍电影惠及了大量残障人士。那么,在手机APP上播放“无障碍电影”,APP运营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上海首例“无障碍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经该院调解,被告公司B公司需杜绝非相关残疾人员使用上述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而作品无须下架、删除。
原告公司A公司依法享有多部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司B公司则在各大应用市场运营推广“无障碍影视”手机APP,免费传播上述电影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允许,向公众提供上述电影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A公司对相关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B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B公司目前已对“无障碍影视”手机APP会员注册资格进行了审核升级,注册会员时必须输入残疾人证编号,经公司验证后,确属残障人士方能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因此,B公司未侵犯A公司合法权益。
对此,A公司表示,虽然相关单位或个人制作“无障碍视听作品”并向阅读障碍人士提供,是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但这种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B公司仅靠审核残疾人证编号的方式仍不能确保作品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平台分流后势必会影响原告A公司通过授权涉案影片使用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对A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无障碍视听作品”使用的“合理限度”。我国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号码代表了残疾类别,1代表视力残疾,2代表听力残疾,3代表言语残疾,4代表肢体残疾,5代表智力残疾,6代表精神残疾,7代表多重残疾。其中,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1的视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2的听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3的言语残疾人,根据一般文义理解,应当属于较为明确的“阅读障碍者”,但倒数第二位为7的多重残疾人中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细分,既包含了阅读障碍者,又可能包含非阅读障碍者。
为更大程度地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提供“无障碍视听作品”的一方苛责以其无法做到的审核方式,作品的著作权方应当在目前技术手段或法律背景下,对此予以适当的宽容。
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无障碍影视”APP上的涉案无障碍视听作品无须下架、删除;对于残疾人证全国统一编码倒数第二位为1的视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2的听力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3的言语残疾人、倒数第二位为7的多重残疾人,上述人员有权注册、登录、使用被告公司B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被告公司B公司需定期筛查会员信息,杜绝非上述人员使用“无障碍影视”APP观看无障碍视听作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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