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为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市场环境,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联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9月15日中国网)
随着金融新业态的蓬勃发展,近年来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增加,一些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时有发生,若熟视无睹,久拖不治,就可能演变为心腹之痛,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
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因其相对分散,其维权之声时常会被忽视;又因不同群体金融知识水平特别是风险防范意识参差不齐,其权益很容易受损。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质上意味着金融机构自身治理不当,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不善、流程不畅等问题的结果,更与金融市场法治建设滞后息息相关。
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法律框架及发展趋势的法律保护与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保障和促进作用。但与国际领先实践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2020年,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虽相较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了法律层级,增加、细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但在立法层级和约束效力方面仍显不足。
因此,进一步构建多层次且行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处理机制与途径,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的纠纷解决措施手段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在金融监管方面,跨产品、跨市场领域的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协调性有待加强,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理念还有待提升。适应金融新业态发展,监管活动的预见性尚需提高,在监管科技方面有待深入探索和持续提升;另一方面,在纠纷解决的措施方面,需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金融监管与司法、仲裁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推动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以及非诉第三方调解试点,制定相关标准和考核指标。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在法律措施方面搭建起的制度防火墙,把这项工作贯穿于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提升国民金融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法律、监管、市场、教育等多个领域和部门,并非单一主体可以独立完成。因此,无论是作为责任主体的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均应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认清自身角色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不同作用,从而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上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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