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游客参团后又退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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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何琳琳

旅行社在业务流程中必须完善采购、支付和沟通记录的留存,以便发生解约情况时结算费用和追究违约责任。

在参团旅游时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游客因为各种原因在出行日之前要求退团,而对于这种情况,在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往往约定了相应的退费比例,比如提前六天要求退团,旅行社收取团费20%的损失费用。

但有些游客提出:你要求我承担损失,就必须举证具体的损失,这当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对于旅行社已经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主要有两方面的材料需要准备:一是已经向供应商下过采购计划,且已支付费用;二是已支付的费用不可退,不可退的费用有多少。

因此,接单旅行社一般需要提供与地接社的合作协议、地接社向供应商购买服务以及办理签证等事项的转款流水、地接社提供的供应商损失证明、地接社与接单旅行社的对账单、游客的旅游合同,有些情况下接单旅行社还需要提供地接社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或者供应商的扣款凭证。

如果旅行社以地接社为合作相对方,地接社提供损失证明对应接单旅行社对地接社的打款记录,可以证明实际损失;如果旅行社以履行辅助人(供应商)为合作相对方,供应商的扣款证明可以证明实际损失;如果前述扣款证明不便提供,则可以提供与供应商的沟通记录,包括供应商拒绝退费的记录,那么旅行社实际损失的证据链也可形成。

游客参团后又退团,给旅行社额外造成损失的,旅行社还可以要求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在2021年7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曾对这一问题作出过解释说明:“旅游者享有的单方解除权不会导致旅游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无效,只是在旅游者实际行使该权利时,违约金条款未必能够适用。首先,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由旅游合同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其与当事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赔偿条款并无冲突。旅游者享有这项单方解除权的事实,不会使违约责任条款无效。其次,即便旅游者实际上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使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条款依然有效,只是未必能够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但是,有效并不等于其能够得到适用,其可适用性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有直接关联,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旅游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由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约,故不产生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无从适用,但这并不等于免除旅游者所有的民事责任。根据前述《规定》,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当据实结算旅游费用,多退少补。二是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旅游者依然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此时,对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仍应当依照违约责任条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总之,旅行社在业务流程中必须完善采购、支付和沟通记录的留存,以便发生解约情况时结算费用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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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游客参团后又退团的责任 2023-10-23 2 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