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祈福是我国民间传统习俗,而现实中不规范放生现象时有发生,给生态系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这是全国首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或将为市民放生活动提供更加科学规范的指引。
列明禁放物种清单是亮点
近年来,多地频现鳄雀鳝踪迹,对水体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威胁,河南汝州曾不惜抽干近30万立方米的湖水捕捉一条鳄雀鳝。“规定”详细列出了不得违法放生的物种清单,其中鳄雀鳝就位列首位。
“这是一个亮点,地方立法应当细化,有了不得随意放生的具体清单后,市民便有章可循,今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树义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我国民间有正月初一放生的习俗,民众往往会去市场购买小的生物放生,以达到行善积德目的。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放生仍是一种善举,对保护濒危物种、修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增加生物多样性等都有积极作用。此“规定”并非禁止放生,而是制定相应的规则更好地引导民间放生行为。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群表示,放生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但受制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现在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利于野生动物的迁移和携带,导致野外放生具有生态不安全性。如果放生的野生动物不适宜放生地的生态系统状况,虽是出于善意,但事实上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与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公序”不符,就构不成“良俗”。因此,放生行为要符合自然规律和野生动物保护规律,不能破坏生态平衡,否则不仅不能获得主观善意期待的内心安定、行善后的精神回报,还可能涂炭其他生灵。
放生需提前三天登记信息
“规定”要求提前三天登记放生信息,也引发了民众关注。
杜群告诉记者,“规定”要求放生前登记并非是首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就有相应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提前15天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但两者仍有不同,“生物增殖放流”具有规模性,是一种生产行为,增殖放流的物种与原有物种有共通性;放生行为则是社会生活行为,释放的野生动物规模较小,但释放的物种种类可能是外来或者具有危险性的,因此需要提前登记和辨识,便于监管。
“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中的一项特别制度。提前登记放生信息有利于环境管理部门掌握将要进行的放生活动内容,诸如放生生物的种类、放生地点是否合适、放生数量多少、物种来源等。相关人员查清楚物种档案后,判断适不适合放生、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对其他动物造成威胁,并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在王树义看来,这能够为市民放生活动提供科学规范的引导,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放生行为无需统一法律规制
该“规定”是否有必要在全国推广,进而制定统一的法规政策,王树义认为,广州市出台地方立法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做法值得推广,但由于各地生态环境本身现状、外来物种入侵状况有所不同,出台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法文件条件尚不成熟,以地方立法规制较为妥当,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杜群则表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已对放生行为作出相关规定,并不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但考虑到放生是具有主观目的性的客观行为,可以制定相关规章持续开展宣传教育。(见习记者 朱非)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