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新法讯

金融监管总局规范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扩大经营机构范围线上销售应可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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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徐慧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并要求规范销售渠道,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去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此次“通知”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

“通知”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同时,规范销售渠道,要求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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