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壮年小伙体验健身不到半小时就猝死了,残疾的寡母将健身会所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220余万元。健身会所是否抢救得力?非会员体验健身又该有哪些保障?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年过古稀的汪阿姨膝下只有小阳(化名)这个独子,自从丈夫去世后,她就和小阳相依为命。然而在2022年7月29日,她得到了儿子过世的噩耗。汪阿姨表示,当天下午,小阳在闵行区一健身会所进行健身锻炼时,因健身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阳摔倒受伤昏迷,又因健身会所的种种过错,致使小阳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且健身会所作为经营方又未能及时并科学地进行救助,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已为时晚矣,最终未能挽回小阳年轻的生命。
汪阿姨认为,健身会所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对参与健身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指导和安全警示,事发后无专业人员救助,现场一片混乱,黄金救援4分钟内采取了抬高小阳腿部的救助动作,但该处置加重了心脏负担,增加了动静脉血栓回流的风险,完全错误。后面采取的CPR救助超过了黄金4分钟,动作均不标准,效果大打折扣。根据健身会所描述,从其拨打120到救护车抵达现场有20分钟,但门店附近医院众多,健身会所的陈述没有引起120的注意,不能表述为一般摔倒。健身会所的种种行为最终导致小阳不幸死亡,健身会所教练还将小阳摔倒后的视频发在抖音上,对她造成了伤害。小阳生前身体健康,没有疾病,健身会所应对小阳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汪阿姨起诉要求健身会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0余万元。
而健身会所对小阳的去世表示遗憾,但不同意汪阿姨诉请。健身会所表示,事发当天16时06分许,小阳进入健身会所进行锻炼,其会籍权益是因案外人转让而取得,当天进入门店体验,还未签署《会籍合同》。小阳当时在力量区进行自主训练,没有私教和教练员指导陪同,小阳的死亡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猝死,与健身会所无关。从监控和时间看,小阳倒地2分钟后,健身会所的工作人员就拨打了120,并对其进行了施救措施,会员搬来凳子,工作人员把小阳腿抬高,随后进行按压胸腔及口对口急救,直到120人员到场。健身会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健身会所只是健身机构,对于医疗常识和医疗器械配备并不具有义务,请求驳回汪阿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阳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为猝死,并非因健身器材或健身环境的不安全造成的后果。猝死,本身就是高风险疾病,事发后,健身会所工作人员现场对小阳进行了心肺复苏、监护等措施,同时拨打救援电话。健身会所作为一家健身机构,不能苛求其具备完善、专业的医疗救护条件,健身会所在小阳突发疾病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健身会所自认,小阳当天是进入门店体验,双方还未签署《会籍合同》。在此情况下,健身会所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应对前来体验的顾客进行必要的提示和安全说明,询问其身体健康情况,告知相应疾病的训练风险。现健身会所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小阳进行过相应的告知,小阳作为一名体验的客户,其训练过程中,也未有健身会所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询问。健身会所在该点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酌情确定健身会所对汪阿姨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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