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狗咬狗致伤,是金毛情绪异常还是泰迪带病“碰瓷”?

法院:狗主人未给金毛犬佩戴嘴套担全责

本文字数:800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牛瑛

本报讯  近段时间,狗咬女童案件引发社会热议,闵行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方认为是大型犬主人未按规定给狗佩戴嘴套,一方则认为小型泰迪犬本身就患有疾病,具有“碰瓷”嫌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大型犬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天晚上,郝某牵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行至小区大门时遇到了顾某牵着未佩戴嘴套的金毛犬,因金毛犬此前与其他犬只发生冲突导致其情绪异常,挣脱牵引绳后咬伤了郝某牵引着的泰迪犬。郝某为治疗泰迪犬伤情,支付了大量的宠物医疗费,郝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

院。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大型犬佩戴嘴套,也未管理好犬只的行为,从而造成咬伤泰迪犬的后果,故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的泰迪犬系无证饲养的泰迪犬,且事发时原告的泰迪犬身上没有牵引绳,并存在挑衅金毛犬的行为,因此原告对于金毛犬咬伤泰迪犬的结果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原告的泰迪犬原先就患有疾病且治疗的费用过高,具有“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

闵行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经审查,被告顾某携金毛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金毛犬佩戴嘴套,继而咬伤原告郝某牵引的泰迪犬。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泰迪犬是否为有证饲养的事实,与本案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以此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本案泰迪犬自身体质、旧伤等个体原因,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作为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事由,本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被告所述原告具有借泰迪犬“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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