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做公民个人信息“中间商”男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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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徐杰瑛

本报讯  从上家处购买个人信息,再加价转手卖出,王某靠着在网上兜售他人信息牟利,却也最终将自己送入了监牢。2023年10月,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2022年4月,王某在网络上刷到教导查询他人个人信息的帖子,并了解到可以通过某境外软件找到贩卖个人信息的渠道。“我可以接查询信息的单子,在软件上找上家买信息,再加价卖给下家,来回一转手就白白赚一笔,而且我也没有直接扒别人信息……”自认为找到了发财的好办法,王某不假思索做起了个人信息买卖的“中间商”。

身份证、手机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只要客户下单,王某就会从上家处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转手卖出,并针对售出信息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牟取利益。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6月,接到举报线索的民警经侦查后将其抓获归案。

今年10月,金山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山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检察官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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