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近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海某公司经理刘某有期徒刑2年。
2020年7月,刘某经同学介绍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公司经理。上海该公司与香港公司的经营业务为跨境销售NMN9000、NMN6000等货物,上海公司主要负责国内商品推广、售后等领域的业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但消费者可通过跨境个人购买的方式,自由购买相关产品。
香港公司通过各网络平台开设跨境店铺,向国内消费者销售NMN9000、NMN6000等货物。为逃避关税,上海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刘某收集上海公司员工个人及其亲属的家庭住址,用来接收从日本通过国际快递寄运至国内的涉案货物,用于境内销售,上述货物包裹在进境申报时,均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偷逃税款。
一旦进境包裹被海关抽查,X则告诉刘某一系列如何开具虚假单据的方法,大量涉案货物通过化整为零的个人包裹,在未如实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被邮寄入境。
经海关计核,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其任职期间参与偷逃税款共计400余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不是发起者、决策者,但其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单位负责人的指使,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具体货物及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法庭采纳了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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