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买车未核实保险 出事故面临赔偿

法院裁定买家、卖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字数:836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繤

本报讯  二手车辆明明未被投保交强险,但车商在交易时对买家声称“已投保交强险”,买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面临巨额赔偿,谁来担责?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裁定原告买家小王未核实车辆投保情况、卖家张某存在违约行为,共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小王与从事二手车生意的张某签订机动车二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王向张某购买别克小轿车一辆,价格4.88万元。

第二天,小王向张某询问车辆保险情况,张某答复:商业险没有,投保了交强险。小王付清车款后,张某向小王交付车辆。

2020年12月,小王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诉后,人民法院查明案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小王对事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18.32万元及其他损失。

小王认为:涉案车辆在购买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致使小王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自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小王将张某诉至奉贤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某承担因违约给小王造成的损失18.32万元。

张某辩称:案涉损失系小王自身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无关。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案涉车辆买卖时,张某从原车主处了解到“交强险期限到2021年1月”,张某就直接向小王转述了这条信息,是小王自己没有进行核实,与其无关。

奉贤法院认为,张某向小王出售的二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这与张某交易时承诺的内容相悖,应认定张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核实车辆投保情况就径行上路行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人民法院认为,小王与张某双方的过错共同造成小王损害后果的发生。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张某向小王承担本案45%的赔偿责任,即8.2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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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买车未核实保险 出事故面临赔偿 2023-11-07 2 2023年1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