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于2008年在乌鲁木齐市开设了一家彩票店,平日依靠销售彩票赚取收入。王某经常在毛某的彩票店购买彩票,一来二去二人成了朋友。因为平日里还要工作,王某不能时刻前往毛某处购彩,他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毛某为其购买彩票。
根据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毛某虽然清楚此规定,但为了能留住客户,他多次赊账为王某代购彩票。截至追讨欠款前,王某已欠毛某彩票款1.7万余元。此后,毛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王某催要欠款。每次,王某都以“下次还”“发工资就给你”等理由推脱,从未向毛某转过一分钱。
因多次催要无果,今年10月,毛某将王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1.7万余元的彩票款。王某辩称,对毛某提出的金额不认可。
法院认为,王某自愿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彩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代销店购买彩票,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法院对原告毛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1.7万余元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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