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欧阳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某商贸公司网店中购买一件玩具,支付3508元。欧阳某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不是商家页面和详情页所宣传的产品,便向该公司的网店申请退款,网店却不理会,欧阳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客服介入途径退回其3508元。
事后,欧阳某某就争议商品积极找某商贸有限公司处理问题,公司仍旧不予理睬。欧阳某某认为该公司的网店涉嫌欺诈,便起诉到延津县法院。
法院认为,欧阳某某通过浏览涉案商品详情页面购买产品,该详情页面表述应当视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宣传。欧阳某某所买玩具应系与宣传价值相对应的产品,并非该公司发送的产品,其二者在商品外观、名称及质量等存在明显不同,被告也未能披露案涉产品相关生产厂家信息,故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欧阳某某赔偿金10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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