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新法讯

上海工伤保险三项新规12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若不参保需承担相关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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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徐慧

12月1日,上海市人社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人社局与上海市医保局共同发布的《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三项工伤相关新规将正式实施。

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起生效。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办法”规定,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若工伤康复人员停工留薪期满但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尚未结束的,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直至住院工伤康复结束。

“试行意见”对超龄就业人员及实习生的范围予以规定,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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