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在国外生活,最近他通过朋友的介绍,想要投资一家国内的公司,想让我代持他的股份。
请问律师,这样的代持是否具有效力?——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股权代持协议本身与其他协议一样,只要没有法律无效情形就认可有效,不会轻易否定股权代持协议效力。
但是,上市公司和特别监管领域公司的股份是不允许代持的,这方面你们需要作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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