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仇少明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企业应当警惕这种以员工访谈名义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最近,笔者阅读《马斯克传》时,读到这样一段情节:为了获取内部信息做空特斯拉的股票,马斯克提到那些做空者“获取了来自公司内部的最新数据,还有无人机在我们工厂上空飞过,可以给他们提供实时数据。他们组织起一支小规模的地面力量和一支小规模的空中力量,他们刺探出来的内部信息之深入,简直丧心病狂。”
由此,笔者联想到前段时间为企业处理的一桩事务:
该企业收到一线员工反馈,有自称某商业咨询公司(用了化名)的人员,通过电子邮件与该员工联系做一些关于公司经营信息方面的访谈,并且承诺支付访谈费。公司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委托我们作为外部律师介入,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员工提供的邮箱发送了律师函,指出其行为涉嫌“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敦促其立即停止相关行动。
律师函发出后,该咨询公司人员终止了相应访谈要求。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企业应当警惕这种以员工访谈名义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首先,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明确自己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企业还应当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和规定,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会泄露商业秘密。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审查和监督。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当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记录。在员工入职后,企业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再次,企业应当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降低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最后,企业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以员工访谈名义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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