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基于精神病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缺乏认知,在法庭上通常也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表达,因此,法院应当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据此判决是否离婚,这也是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想要提出离婚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提起诉讼:
首先,确认患病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次,确认患病方的离婚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配偶,因此在起诉要求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会在特别程序中指定另外的法定代理人。
最后,由最终确定的患病方的诉讼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基于精神病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缺乏认知,在法庭上通常也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表达,因此,法院应当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据此判决是否离婚,这也是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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