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让低温津贴不再是“纸面福利”

付彪

本文字数:922

  □  付彪

  “只听说过高温津贴,还有低温津贴吗?”被问到有无低温津贴时,北京环卫工李明很惊讶。连日来,有媒体采访了北京、吉林、山西、内蒙古、新疆等地区的户外劳动者,仅少数受访者表示“收到了低温津贴”,其余受访者均表示“不了解”。他们所在的地区,冬季平均气温在零下10摄氏度至零下20摄氏度。

  根据国家《低温作业分级》,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属于低温作业。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津贴。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在低温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低温津贴落实不到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规范层面缺少明确的低温津贴规定。鉴于冬天南北气温差异较大,各行各业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尽管多地出台了低温补贴发放标准,但这些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难以设置法律责任,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性约束、处罚力度不足,加之一些企业对低温津贴的法定性认识不清甚至暗打折扣,一些户外劳动者在话语表达上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些都导致低温劳动权益保护往往停留在纸面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低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劳动保护也需与时俱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完善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倒逼用人单位转变观念。从地方层面来说,也有必要对低温作业的工作时长、津贴标准、低温作业保护措施等作出更为明细的规定,增加低温津贴发放的刚性。

  低温津贴的发放,还可以考虑以行业为抓手,对什么职业、什么工种、什么岗位应该发放低温津贴,建立明确的规则,纳入劳动者工资报酬,促进低温津贴落地。比如,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劳动保护范畴,对平台从业人员在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的劳动报酬做出规定,并通过集体协商建立低温天气下的津贴制度。

  同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低温保护劳动监察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执行低温津贴规定、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指导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劳动者也应敢于善于维权,对于符合发放条件而用人单位却不予发放低温津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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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让低温津贴不再是“纸面福利” 付彪2024-12-24 2 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