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扬州、南通等地拟取消或放宽“护理假”限制条件,适用范围由独生子女群体延伸到非独生子女群体,使得“护理假”这一话题再度引发关注。虽然“护理假”能够增强家庭养老保障能力,但实践中要真正落地仍有难度。
本市鼓励有条件用人单位设护理假
上海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提出了《关于为父母60周岁以上子女增设护理假的提案》,希望进一步推动上海为父母60周岁以上的子女增设护理假,增强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应对老龄化社会。
金可可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护理假”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家庭照护困难,确有设立的必要。另一方面,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承担着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在推进护理假的过程中,也要及时、谨慎评估其可能会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市卫健委在答复提案时也表示: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全市统一的子女护理假政策。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教授看来,“护理假”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劳动者家属三方关系,需要审慎考量制度中的利益平衡问题。从现有实践来看,各省市关于护理假的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休假天数、工资支付标准等方面。这既说明了该制度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也说明制度的适用需考虑地域差异等多种因素,期待上海有序推进护理假制度的实施。
放宽政策充分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权益
目前,北京、浙江、重庆等20余省份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湖北、四川、天津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享受这一待遇。显然,“护理假”政策正逐步放宽。
“护理假适用范围的放宽回应了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社会进步和制度公平的重要标志。”吴文芳说,这有利于扩大政策覆盖面,使护理假成为普惠性制度,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合法权益,解决赡养与照护相脱离的现实问题。从世界范围内看,护理假已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且多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承担互相照护的责任,子女无论独生与否都不应在赡养、照护父母上存在责任差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进一步表示,放宽“护理假”限制条件,企业未来在招聘时将不再优先考虑非独生子女应聘者,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就业歧视,平等保障劳动者权益。在老龄化社会和少子化社会中,老年人护理成为一个普遍问题,此做法具备推广价值。
建议完善护理假适用的程序要求和救济渠道
地方行政法规往往都采用倡导式立法,加之劳动者不敢提、用人单位设障等原因,实践中“护理假”仍存在落地难的情况。
对此,吴文芳表示,护理假的落实需要依靠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而实现,但又不能让企业独立承担假期的成本。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护理假制度应当获得正向反馈,如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通过财政补贴政策分担用人单位在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中的成本等。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专项基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担护理假的假期成本,保障劳动者在假期内的工资权益。
娄宇则认为,应当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并发挥工会组织协调劳资关系的功能,有效保障护理假落实到位。此外,建议在实体法上增设护理假的替代性工资补偿,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主张护理假的补偿,以法律保障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合规管理。劳动者如遭遇休假受阻,可以申请工会等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权。
吴文芳也建议,应当完善护理假适用的程序要求和救济渠道,强化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比如,限制用人单位的拒绝权限,在劳动者申请护理假时,除非基于特别紧迫的经营原因,必须同意劳动者的假期申请。还应完善护理假适用与劳动行政执法和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的衔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
(记者 朱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