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向刘某借款,由我签字担保,但没有约定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也没有明确担保期限。现在这笔借款到期已经超过一年,刘某才告知我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担责?法律对于保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据此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间的,即“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同时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你哥哥的借款到期已经超过一年,那么你的担保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你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