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和同学以及邻居相约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打球时他被一个同学采取犯规动作撞倒在地导致骨折,请问撞伤他的人是否应当赔偿医药费用?
【解答】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你儿子和同学相约一起打篮球,在对抗中倒地受伤,依法需要“自甘风险”,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而撞倒你儿子的人也属于“其他参加者”。即使撞人者有犯规动作,但犯规也是体育活动的一部分,因此未必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程度,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