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继父近日去世,有人拿着一份借款3万元的借据向我母亲要钱,说这是继父去年向他借的,但是他无法出示转账的凭据,说当初钱是以现金形式交给我继父的。请问对于这样的“借款”,我们是否需要偿还?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们是怀疑“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那么对方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比如交付借款前从银行取款的记录、交付现金时在场证人所做的证言等,由法院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