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之前的公司工作时,公司曾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册中用了我的照片。现在我已离职,但这本宣传册仍在继续使用,我向公司提出,公司说使用员工穿着公司制服的照片并不侵权。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有依据?
【解答】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民法典》中的例外规定,即“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因此,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员工肖像必须取得授权,员工穿着公司制服或未提出异议并不等于授权,公司如果继续使用该宣传册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