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最近突然要求员工签收新的规章制度,其中有一些不合理的处罚规定。更关键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没有经过职工的讨论或者征求意见,完全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请问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效力?
【解答】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依照企业的民主程序进行,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未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无权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即使制定了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处罚员工,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