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之前曾向我借钱,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后还款,没有约定利息,随后许某提供了他妻子的银行账户收款。现在许某没有还款,并且和妻子正在离婚。请问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我能要求支付利息么?
【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你的借款转入许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她作为账户所有人应当知晓这笔款项的到账及后续处理情况,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否则应当认定这笔借款是基于许某和妻子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债务,许某妻子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