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刑事执法司法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探究刑事执法司法配合制约体制创新

朱非

本文字数:1385

  日前,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刑事执法司法配合制约体制机制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大学举办。会议围绕“刑事执法司法体制的优化与完善”“刑事执法司法体制的理论与实践”“刑事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刑事执法司法配合制约的实践”四个议题展开研讨。

  完善司法配合制约机制应调整职权配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卞建林教授作了题为《刑事司法权的科学配置与良性运行》的发言。他首先对“刑事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进行破题,认为目前中央层面并无这一正式文本,因此“刑事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这一表述有待论证。其次,在讨论执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时,应同时考虑其诉讼的特性。除了权力之间的配合制约外,还要用诉讼的结构和构造来规范国家权力,用权利控制权力,避免重走纠问式诉讼的老路。第三,要完善配合制约体制机制,首先应解决职权配置的问题。他强调,合理分配各类司法权,不仅能有效提升司法效率,更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主旨报告的题目为《刑事执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的新思考》。他认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独具中国特色,即使不断接受挑战,仍作为本源原则存在,属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一部分。针对目前配合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他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意见:适度的、良好的配合应当继续发展;适度突出制约的主体地位;发挥逆向制约的强大作用;适度发挥正向制约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质配合制约关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以《刑事侦查程序中执法司法权力的配合制约模式》为题发言。他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存在双向制约和单向监督的关系,其理论上可以归属为伙伴型和中立型的混合关系。配合制约模式的构建,主要是针对强制性侦查行为。他提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过程中适用的强制性措施,未来可以考虑由法官有限度地提前介入,以此制约检察机关的权力。

  启用机动侦查权应遵循“稳慎”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洪浩教授就《深刻领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报告。他对健全完善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提出如下建议:完善配合机制,配合保障诉讼权利;强化对监察权的制约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审查强制措施及审查起诉的权利,健全听证程序;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保障辩护人的主体责任。最后,他用“轻罪配合,重罪制约;正向配合,逆向制约;权力配合,权利制约”对配合制约关系进行总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以《法官中立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为题作报告,重点讨论法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制约,指出控辩审三方结构可能由于审判方亲近控诉方、疏远辩护方而发生倾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不中立,具体表现为,实践中对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很少批准;对辩护方申请回避、改变管辖的请求很少予以采纳等。二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包括控诉和审判的分离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既是公诉人也是监督者,以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检察机关有权直接对法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等。

  本次会议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市律师协会、南京大学犯罪防控所刑辩研究中心承办。(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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